6月27日,海淀法院对奇虎公司、百度公司,以及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因搜狗输出法经过搜寻候选词为搜狗搜寻导流量分别起诉搜狗公司等不合理竞争纠纷三案集中宣判。 原题目:海淀法院集中宣判搜狗输出法劫持三大搜寻引擎流量不合理竞争案 起源:北京海淀法院 法院一审认定搜狗公司形成不合理竞争,应中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分别为三案原告公开消弭影响,向奇虎公司、百度公司各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向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共赔偿2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三原告:搜寻候选词跳转属不合理竞争 奇虎公司运营360手机浏览器和360搜寻引擎,百度公司运营百度搜寻引擎,动景公司运营UC浏览器,神马公司运营神马搜寻引擎,360手机浏览器顶部栏默认提供360搜寻引擎,UC浏览器顶部栏默认提供神马搜寻引擎。搜狗公司运营搜狗输出法和搜狗搜寻引擎。 三原告发现,搜狗公司自2015年12月推出的安卓版搜狗手机输出法提供搜寻候选词服务,搜寻候选词陈列在输出法界面的输出候选词上方,用户点击搜寻候选词即直接跳转进入搜狗搜寻结果页面,三原告主张搜狗公司形成不合理竞争,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各超过1亿元等。 原告:该行为属技术创新 搜狗公司抗辩称,其搜寻候选词仅出如今浏览器环境中,将输出法与搜寻引擎的结合属于技术创新,且已尊重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争议焦点 三案争议次要表现为两种情景:一是在浏览器环境下登录百度搜寻引擎网站、360搜寻引擎网站,用户在搜寻框中搜寻时,因应用搜狗输出法并点击了搜寻候选词而直接进入搜狗搜寻网站;二是用户在360手机浏览器和UC浏览器顶部栏中搜寻时,因应用搜狗输出法并点击了搜寻候选词而直接进入搜狗搜寻网站。争议焦点次要集中在浏览器环境下的搜寻用户流量归属、搜寻候选词能否对用户形成服务起源的混淆以及技术创新、用户选择权等要素对诉争行为性质的影响等方面。 海淀法院经审理以为 用户在前述情景下曾经选定了搜寻引擎,搜狗公司无意制作用户混淆,在输出法界面不增加与搜寻运营者相干的显著标识的状况下,经过搜寻候选词将用户疏导至异样没有显著标识的搜狗搜寻结果页面,劫持本属于三案原告的搜寻用户流量,应认定为利用技术手腕,经过影响用户选择的形式,障碍了三案原告运营活动的失常运转,形成不合理竞争。 因涉案行为自2015年持续至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思考原告产品的市场规模、搜狗公司客观恶意等相干要素对百度公司、奇虎公司起诉的两案实用法定赔偿下限。对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起诉的一案,则在对因应用搜狗输出法搜寻候选词而从UC浏览器首页直接跳转进入搜狗搜寻的搜寻用户流量进行法庭勘验的基础上,实用裁量性赔偿计算搜狗公司非法获利并确定最终的判赔额度。 三案是挪动互联网时代劫持用户流量的典型案件;其中的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起诉搜狗公司一案,系海淀法院迄今为止作出的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表现了该院以进步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此外,法院还指出,自在市场容许运营者在遵照自愿、对等、偏心、诚信准则下竞争用户流量,也鼓励运营者开发不同产品和服务,但不能以技术创新为名,以增进生产者福利为名,不合理攫取其余运营者合法商业利益。唯有此,才能构建诚信有序、兼顾各方利益的互联网市场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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